当前位置:笔趣阁>都市小说>入编的那些事儿> 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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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2 / 2)

(一)涉案企业合规的准入和验收关涉企业生死存亡

涉案企业合规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在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下,通过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强化企业自治,建立健全预防违法犯罪的合规管理体系。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合规考察决定,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结束后,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的制度。从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的全流程来看,企业合规考察的“准入与验收”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两个端口,而这两个关键环节,关涉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与实效性的评估。具体而言,准入环节是防止滥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最终影响刑事合规目的,损害公平正义实现的起始端口;验收环节是防止涉案企业没有认真有效进行合规整改,避免出现“纸面合规”“装潢合规”的关键点。

通常,在合规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对涉案企业进行两次审查,一是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开展合规考察的条件,二是审查企业是否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前者即合规考察准入的审查,后者则主要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结果。虽然合规考察的验收结果并非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唯一依据,但由于检察机关在准入阶段已经对案件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审查,因此,可以说,合规考察的验收是不起诉审查的核心环节。而能否进入合规考察、能否获得不起诉处理是关乎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如果检察机关采取的准入标准与验收标准不同,无疑会导致现实中类似企业犯罪处理不一致的情况,引发人们对合规考察的正当性、公平性和平等性的怀疑;也可能导致一些涉案企业通过“纸面合规”或“假合规”获得不起诉处理,却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合规机制,进而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效。

(二)立足我国实践制定合规准入和验收的审查标准

众所周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立足发展大局大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服务“六稳”“六保”,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因此,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试点实践表明,适用刑事合规的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这与域外的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显然不同。既然我国刑事合规适用对象与国外不同,那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建设,既需要吸取、借鉴域外已有理论与实践经验,也必须坚持本土化的司野与实践立场,尤其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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