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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2 / 2)

新旧制度转换,关键在于观念先行。要确保企业合规制度真正发挥其治理企业的实效功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心树立真正认同,是制度推行不可或缺的一环。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刑事一体化理论的视角,对上述两个本源性问题予以回应,以助力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及其适用实效。

一、作为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

储槐植教授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奠基者和倡导者。这一思想,在我国刑法理论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仅推动了刑法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同时也促成了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相关学科的融合发展,带来了研究方法的范式转变,具有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双重学术贡献。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政策论意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形成,有一个逐渐演进过程。最初,储槐植教授依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得出:犯罪与社会同在,故应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和广度与犯罪数量成正比,故应将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法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到一定作用,故国家的刑罚目的和刑罚权应有所限制。由此,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论纲:“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在于,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在这一阶段,刑事一体化思想是一种源于宏观犯罪治理观察的开放性概念,尚未填充具体内容物。

之后,经过进一步观察和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内核是“严而不厉”的政策。2004年在《再说刑事一体化》一文中,他对“严而不厉”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做出了细致的论证和完整的诠释。他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 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从“罪与刑”相对应“严与厉”的关系上, 罪刑配置不外有四种组合, 即四种刑法结构: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严”,是指法网严密,包括整体法网和刑事法网的严密。前者泛指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法规,从总体效用观察, 严管胜于严打;后者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行政执法,刑事法网的调整主要取决于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的变动。“不厉”,是指刑罚轻缓,包括立法层面的个罪法定刑设置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司法实践层面的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合理适用。比较“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的价值, 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 即更有利于犯罪控制, 也更有利于人权保护。至此,刑事一体化思想终于瓜熟蒂落,塑形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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