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目的,是通过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优惠奖赏,激励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化改造。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司法优待,何以不违反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来阐释,尚难以充分地证成。刑事一体化思想与企业合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根据。从宏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主张,是后者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理论根据;从微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刑、动态性、开放性等具体主张,可以为后者提供精细的规则根据。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需要明确企业合规的制度定位和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 刑事一体化 第三方监督机构 非刑罚化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导论
企业合规,这一发轫于美国公司治理领域的一项创新制度,近年来亦为我国实践部门所移植,并呈现出如火如荼之势。这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充当了主推手角色。然而,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如果仅仅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话,虽然在组织动员方面能够体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但因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回应,则在执行落实方面仍然会存在诸多短板。两期的改革试点,虽然成绩令人瞩目,但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了各种客观原因外,观念意识是另一重要原因。而观念意识问题,又直接缘于在理论层面没有真正厘清本源性问题:一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性,这是政策性问题。企业合规的要义,是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来换取对其法定惩罚额度以外的从宽处理,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实刑的不判”。然而,这种单向度的从宽处理模式,有无违背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有罪必究等刑法基本原则,是不少司法实务人员颇感困惑的问题。二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具体构建,这是方法论问题。即使在观念意识上绕过或跳过第一个问题,但在如何具体构建企业合规制度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